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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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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津渡**********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有效预防交通安全事故,6月10日下午,公司在办公楼四楼党校会议室组织开展了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

  讲座以闯红灯、超速行驶、不系安全带、开车打手机、机动车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危害及处罚为内容,结合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向大家深入宣传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日常的安全常识,通俗易懂的语言,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教育大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大家震惊之余,更为深刻地感受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体会到生命的可贵。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今后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努力做一名交通安全的践行者、宣传者和监督者。
  
  通过此次讲座,使公司员工进一步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提升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为公司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用车制度,厉行节约,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湖南省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湘水投司〔2018〕93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务用车坚持从严配备、集中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并实行编制管理。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和用途,并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油卡加油、定点检测。
第三条  公司公务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部。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第四条  公司公务用车已购置车辆保留使用的配置标准为: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2.4升(含),商务型和越野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3.0升(含)。
第五条  公司公务用车新购置车辆的配置标准为:购置轿车型车辆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置商务型车辆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气量在2.5升(含)以下;购置越野型车辆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六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保留4台车,其中:1台轿车,1台商务车,2台越野车。
第七条  公司班子成员以及职能部门均不配备专车。
第三章  交通补贴
 
第八条  交通补贴范围: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岗上班正式员工;因职务、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在新职务、岗位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第九条 公司负责人交通补贴费用标准及发放形式为:公司主要负责人2600元/月,公司副职负责人2000元/月;每月由党务人力资源部造册,按标准采取现金发放。
第十条  公司其他人员交通补贴费用标准及发放形式为:部门正职负责人500元/月,部门副职负责人400元/月,公司其他员工200元/月;交通补贴费用以本年度内有效票据(永州城区加油票、的士票、公交票及公交充值票)实行节余归公、超支自负的限额使用原则,据实报销;加油票付款方填写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和纳税识别号。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各部门造册、收集票据交到综合部,由综合部进行统一核实、造册,并报党务人力资源部审核,由财务经营部发放费用。
第十一条  车队班长不享受公里数补贴,如代班,以实际代班的公里数按标准发放;车队班长的安全行驶奖,按车队司机的平均数发放。
第十二条  原发放给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补贴,车改后取消。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一)零陵区范围内(乡镇除外)从事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并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
(二)南津渡公司范围内(含水库工程管理部范围内及各排渍站)从事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需公务用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派车;
(三)公司经理层在零陵城区范围外从事公务活动,可以使用公务车;其他人员到冷水滩区从事公务活动,可报销永州城区公交车票;
(四)中层管理及以下人员外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特殊情况需公务用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派车;
(五)公司举办集体活动或承办会议需公务用车,必须按流程先审批后用车;
(六)非上班期间的设备事故抢修和防汛抢险以及员工上班期间突发急病和事故受伤需公务用车,经分管综合部领导同意后,先用车后补《用车申请单》;
(七)非公务活动一律禁止使用公务车;
(八)公司公务、商务接待用车,必须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由综合部统一派车;派车的先后原则为事故抢险、救人等紧急公务优先,接待重要客户用车优先;同一方向、同一时间的用车,原则上尽可能合并派车;
(九)可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工作:
1.生产部维操人员到五洲亭、大坝、库区生产现场进行巡视、维护和操作工作;
2.公司组织到厂房以外进行设备评级、设备更新改造的现场联合安全质量监督、公司级设备验收、公司级安全大检查等工作;
3.水库工程管理部检修维护及施工人员对库区设备设施的巡视、检修、冬修工程施工、线路砍青工作;
4.负责库区及群工的工作人员到库区有关乡镇以及村组协调关系和处理矛盾;
5.职能部门每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及卫生大检查;
6.职能部门至市保密局、市国安局送交保密文件或资料;
7.银行存取现金、上网电费送票回收(每月仅限一次)、器材物资采购运输、近区企业用电处理突发事故及每月抄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公务用车申请审批流程为:
(一)公司负责人用车:综合部填写《用车申请单公司总经理审批综合部安排驾驶员及车辆。
(二)公司其他人员永州市外用车:用车部门负责人填写《用车申请单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综合部安排驾驶员及车辆。
(三)中层管理人员永州市内用车:用车部门负责人填写《用车申请单》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批综合部安排驾驶员及车辆。
(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永州市内用车:用车部门负责人填写《用车申请单》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批综合部安排驾驶员及车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务车,必须集中停放在指定地点,凭用车申请单出车;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公务用车的,应按本规定程序提前申请,并报纪检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租车,必须由用车部门申请,分管部门的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一律凭用车申请单出车,不得擅自出车;一经发现,当事人与驾驶员每人每次各罚款500元;擅自出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或盗窃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与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  公务出车过程发生的过路费由车辆ETC进行缴纳、加油费由油卡缴纳,驾驶员原则上不得自行用现金加油或缴纳通行费(无ETC除外)。停车费须由用车人在发票背面签字,没有用车人签字确认的停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务用车建档、维护与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调配,并负责车辆档案、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公司对每台车辆建立一个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生产厂家的原始技术指标和主要性能记录;
(二)车辆年审年检记录;
(三)车辆各项证件、保险等资料;
(四)车辆性能状况、维修、保养、事故、保单的原始单据。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档案应列明车况信息与维修记录,并如实记录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事故,如碰撞损坏、违章、扣押等。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台账应列明用车人、用车时间、行程、行驶里程数等相关信息,相关用车申请单作为台账附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等,由车辆驾驶员提出申请,综合部核准,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务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使用年限或公里数,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提前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务车的处置,应严格遵照湖南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并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员原则上采取专车专人的办法,无特殊情况,公司车辆不交叉使用。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操作规程,凡因违章造成的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发生车辆事故需及时到综合部填写“车辆事故报告单”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酒驾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违反交通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湘水集团能源事业部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调整到其他岗位。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期间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按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上下班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在办公室等候派车,无出车任务时应服从部门统一安排,从事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驾驶员在接到派车通知后10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并通知用车人。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不得以未接到电话或信息为借口故意不出车和拖延出车。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按派车指定的任务选择最佳线路行驶,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公司,不得借机公车私用等。
第三十三条  综合部每月底对车辆的公里数、油耗进行统计、核算,如数据出现异常情况,车辆管理员应及时报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车内不吸烟,在出车期间,要求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举止大方,讲究形象,服装整洁。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十六条  因驾驶员个人原因导致公务车、车钥匙或车内物品被损坏或盗窃,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下班时间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关闭车门车窗并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公司车辆严禁出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车,必须事先请示总经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行车公里数发放补助,每季度统计发放一次,补助标准为0.20元/公里。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当年度内,无责任车辆事故记录的,公司给予安全驾驶奖励2000元/人。
 
第七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每台车辆行驶证由该车驾驶员负责保管,复印件留存综合部备案,驾驶员离职时须退还。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年审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部负责登记车辆年审时间,并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费与其他一切规费缴纳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单交由综合部管理,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综合部与财务经营部共同选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车辆的清洗费,按公司规定的费用,每月最高限额为180元,驾驶员凭洗车发票,年终报销。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在每次接待来访客人及客户前,必须进行车辆的清洁工作,以保证公司对外形象。车辆日常的清洁,做到保证车内外整洁、无杂物、无灰尘污痕、无异味。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凡属人为机损事故,须追究责任,并按维修费用的20%给予罚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的办法,所有车辆的定期保养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保养;保养项目,必须先报告,再维护。车辆维修、更换配件、保养由综合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综合部车队的领导审批。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私自送修、更换配件的,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司车辆定点维修、保养点的选择,由综合部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人员参与,进行实地考察,实行比价、比质、比优确定维修、保养点,并报公司分管综合部车队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车辆维修、更换配件、保养申请流程:
(一)车辆驾驶员向综合部主要负责人提出车辆维修、更换配件或保养申请;
(二)综合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核查车辆情况;
(三)确须进行维修保养的,原则上必须在定点维修点进行维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单位维修,需由综合部主要负责人咨询并确定维修价格后方可维修,所有维修前必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四)综合部部长审核;
(五)分管综合部车队的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综合部和财务经营部负责“加油卡”的办理及费用的报销,在永州城区内实行定点加油站加油,禁止在城区其他加油站加油;“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油卡不得用于其他车辆加油,一经发现,处5倍油费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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