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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必须取缔、关闭或者停产,国家禁止兴办哪些污染严重的企业?

     

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要求取缔、关闭和停产的污染企业: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以土法炼砷、炼汞、炼铝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并于2011年修改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取缔、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装备289种,涵盖了17类行业;明确淘汰落后产品101种,涵盖了12类行业。湖南省根据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特点,新增了对小型瀼钒、炼锑、炼铜厂的取缔、关闭、停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还襄定,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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