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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话题讨论应遵循文明尺度

       备受关注的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于6月25日一审宣判,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据此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此后,方舟子及崔永元均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方舟子是科普作家,崔永元是知名主持人,两人都可谓知名人士,在各自行业内及粉丝圈内有着很强的号召力和感染力。两人的间论战始于公众关注度很高的“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遗憾的是,本来应局限于学术、科学、常识领域的争议,偏离了正常轨道,变异为诋毁、攻讦等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网络骂战。虽然认定双方均构成侵权,需要相互道歉、赔偿损失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应由此案凝聚公共论战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共识。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具体方式可表现为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诽谤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就是普通人,也知道尊重别人是交往底线。在与人沟通对话过程中应尊重他人,至少不侮辱、诽谤、谩骂他人。作为知名公众人物,显然更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谨言慎行,不能以“泼妇骂大街”的方式进行“口水战”。 
  应注意的是,公众人物一般有很多仰慕和追随的粉丝,其讨论公众关注度高的议题时,极易形成“站队”现象。分别以各自的粉丝圈为阵营,维护己方观点,辩驳其他观点。假使公众人物不加克制地随意发表侮辱、诋毁、诽谤他人的言论,在示范效应下,等于给粉丝间激烈的争论火上浇油,形成双方粉丝间和观点支持者间的骂战,甚至会由网络、微博上的骂战“约架”为危害性更大的街头互殴。由此,身为知名公众人物,自然负有以自身良好典范引导粉丝文明对话、理性讨论的义务,不该在论战中越出边界,伤及他人。 
  有观点认为,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下,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知名度,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指责、曝光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监督义务和言论自由。知名人物在享受公众关注及由此带来的名誉和便利时,对来自他人的合理质疑甚至负面评价也应负有容忍义务,正所谓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但这并不代表他人可以此为由无限度行使权利,以言论自由为托辞突破法律底线,谩骂、侮辱公众人物。通俗而言,你可以说一个知名人物长得对不起观众,但你不能骂人家是“乌龟王八”、“疯狗”。 
  纵观方、崔骂战事件,双方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在公共议题讨论中脱离客观事实和严肃对话,相互进行粗鄙、低俗的侮辱、贬低、谩骂。双方的行为已经突破文明理性和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底线。由是观之,一审裁判中的“各打五十大板”否定了双方自我认为的骂战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网络十分发达的自媒体时代,类似通过网络隔空对话进行的公共议题讨论会越来越多。言论自由的空间和尺度,需要公共人物及所有参与者的共同维护,在参与公共话题时,应心怀善意地探讨、辩论,不恶意地突破底线,侵犯他人权利。(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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