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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民政局志愿者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提升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召募注册志愿者。
第五条  志愿者管理推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本人持有效身份证、2张1寸同一底板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志愿者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志愿者工作站负责到湖南志愿服务网上注册,统一编号,并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志愿者工作站为志愿者同时建立电子档和纸质志愿服务档案。
 
 第三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工作站实行值班制度,值班电话随时有人接听,做好值班登记及志愿服务管理。
第八条  建立档案制度。志愿服务工作站档案包括年度活动计划、图文信息、工作总结,志愿者名册、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表彰情况记录,服务对象名册等。
第九条  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理念、信念及志愿服务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第十条  志愿者工作站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完成党团组织统一部署的任务。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第十一条  志愿者工作站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总结交流上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第十四条  志愿者工作站应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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