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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精神——社会责任与生命意义的融合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志愿精神是联合国精神的最终体现。

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把志愿精神表述为:“是一种在自愿的,不计报酬或收人的条件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它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则认为中国的志愿者精神体现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时代精神和人类共同文明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是对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光大;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弘扬和雷锋精神在新时期的体现。

虽然以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在文字表述上差异较大,但却包含对志愿精神理解的共通之处,即强调对志愿服务的奉献性(自愿参与、不计报酬)和志愿精神促进社会进步的意义。根据志愿服务的主体、对象及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志愿精神。

一是从志愿者角度,志愿精神可以理解为奉献精神。这一点也体现在中国青年志愿者誓词中,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伟大的国际主义战士白求恩大夫和伟大的革命战士雷锋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志愿服务奉献精神的最好体现。

二是从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角度,志愿精神可以理解为互助友爱的精神志愿服务不仅仅是单方面的施与,而是具有双赢的特色。志愿者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完善,得到精神和心灵的满足。另外,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经验、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并培养了组织、领导、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增强了自信心,获得了成就感。服务对象也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帮助,志愿服务过程就是与志愿者与服务对象成为相互关爱、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誓词:服务社会,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就是对互助友爱精神的最好诠释。

三是从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角度看,志愿精神可以理解为公民精神。俄罗斯伟大的文学批评家别林斯基曾说过一段名言:你可以不做诗人,但你必须作一个公民。公民精神高度浓缩了公民社会内涵,其表现形式则是公民的社会责任。简单讲,公民的社会责任就是公民在享受法律权益的同时,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一个社会如果缺少公民精神,就会变成一个私人利益的卑微集合体,而国家也就变成了依赖私人利益结合成的空洞的法人团体。培育公民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在过去较长时间内,一些人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比较模糊,履责自觉性也不强。当然令人欣喜的是,汶川特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让我们看到了志愿精神在升华。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数以万计的志愿者奔赴灾区抢险救灾;北京奥运会,十多万志愿者用微笑和服务展现了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中华友爱精神。这两次公民精神大历练,必将产生发散效应,催生公民精神的萌发,加强社会责任的聚集。

最后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志愿精神可以理解为人文精神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即志愿精神体现为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显然,志愿精神在影响志愿者和救助对象、作用于社会体系结构和心理各方面的基础上,最终的目的是在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心灵中得到内化,成为一种面对人生、社会和生命的个体态度。这是志愿精神的最深层次,是奉献服务自助助人公民参与互助友爱共同进步等精神内涵在个人人生态度中的升华。

契合以上四点,我们认为新时代的志愿精神是社会责任与生命态度的融合,它绽放着生命价值的光辉,是人类文明的积淀,是人类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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